南京维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维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春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113执1148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维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558864086F,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春阳,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南京维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10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房产信息。现*春阳与南京维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同意由*春阳延期履行还款义务。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定期还款的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113执114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长*建
执行员*波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戴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