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执1470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558864086F,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鹂岛路**服贸区**1-120。
法定代表人:丁丹丹。
委托代理人:丁为斌,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被执行人:南京伟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302445806Q,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文靖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马小伟。
申请执行人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伟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兵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作出(2018)苏0113民初334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主文如下:一、伟兵公司欠**公司工程款144020元,于2018年7月31日前给付10万元,余款4402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二、**公司放弃要求伟兵公司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公司以伟兵公司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伟兵公司邮寄送达谈话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亦未作任何答复。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1、关于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2、关于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关于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4、关于证券: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登记信息;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马小伟限制高消费。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谈话笔录以及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伟兵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无车辆、无证券等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113民初33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陈 猛
执行员 周 峰
执行员 胡晓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蒋海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