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3民初1369号
原告:高**,男,汉族,1981年9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熠,江苏臣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栖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558864086F,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鹂岛路268号服贸区A区1-120。
法定代表人:丁丹丹。
原告高**与被告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高**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涛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绮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