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民初7230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5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颖上县。
被告: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558864086F,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鹂岛路**服贸区**1-120。
法定代表人:丁丹丹。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琴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