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执1818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558864086F,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鹂岛路268号服贸区A区1-120。
法定代表人:丁丹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申请执行人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113民初2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9558.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包李莉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丁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