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千日红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6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绍诸璜商初字第324号
原告:诸暨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山下湖镇赐绯庙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洁,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千日红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璜山镇璜山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千日红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