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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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民终25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千日红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璜***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572939638E。
法定代表人:**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上诉人浙江千日红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20)浙0681民初17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浙江千日红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千日红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杰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