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02民初1131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千日红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璜***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572939638E。
法定代表人:**美。
原告***与被告浙江千日红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50元,合计10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