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56执13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万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黎康宁,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
重庆万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其他案由一案,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的(2020)渝0156民初25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万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为其垫付的民工工资和材料款196621元、律师费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116.21元。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执行中,本院二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保险、民政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两辆车,其中丰田牌小轿车已在本案立案前以45000元变卖,车辆变卖款已全部分配完毕,另一辆车被执行人陈述已报废不存在而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外,通过网络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查明,被执行人***在重庆市武隆区和顺镇人民政府有工程款收入,***以重庆万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揽了和顺镇沙子坨饮水蓄水池工程,经与和顺镇人民政府核实,***还应得工程款约20万元左右,本院在(2020)渝0156执357号案件中作出执行裁定对上述款项予以扣提,后经重庆万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协助执行打入法院账户8万元,重庆万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8万元工程款中分配了27800元,余下工程款尚未到位;另***修建设的和顺镇石拱坝公路工程因尚未验收结算,工程款暂时无法提取[该工程款已在本院(2020)渝0156执259号案件中予以扣留]。
同时,本院针对被执行人的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期间,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经过各种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履行案款27800元。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以上措施和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本院采取各种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其财产能处置或发现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渝0156民初255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在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若期满未提出异议,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冰红
审判员 李 霞
审判员 侯毅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蒋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