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6民初1505号
原告:武隆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建设中路2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MA5U3L2938。
法定代表人:罗成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泓,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重庆万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7号附A栋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87486787U。
法定代表人:黎康宁,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5年1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
原告武隆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万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隆县**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隆县**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万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隆县**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51.2元,减半收取122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隆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常凤
书 记 员 颜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