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9民初12376号 原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黎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天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申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锦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25100元,由被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