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1023执5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欣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东四路2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丰县十惠购物中心,地址:南丰县城墙路100号。
经营者:***,女,汉族,南城县人。
被执行人:南丰县大诚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南丰县三叉路口。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西欣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与南丰县十惠购物中心、南丰县大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处置完毕,且制定了执行分配方案,申请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无异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赣1023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程和平
人民陪审员张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