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欣迅达电梯有限公司

江西欣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西子电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023民初116号
原告:江西欣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东四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维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西子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青山湖街道科技大道232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江西欣迅达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子电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西欣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欣迅达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也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欣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24元,减半收取1062元,由原告江西欣迅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樊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