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搏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西安支行、佛山市某某搏某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8执36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西安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53JT730D,住所地佛山市***荷城街道泰华路242号。
法定代表人:邓华德。
被执行人:佛山市***搏***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6665042489。住所地佛山市***荷城街道百灵路高明碧桂园翠岸一街16座16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区少鹏。
被执行人:区少鹏,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被执行人:彭剑兴,女,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被执行人:吕伟贤,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被执行人:曾俏菱,女,198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被执行人:梁有兰,女,195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被执行人:区少棠,女,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被执行人:钟佩英,女,195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被执行人:曾雄联,男,195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被执行人:夏伟初,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被执行人:陆伟娟,女,1980奶奶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被执行人:黄海鹏,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被执行人:冯国志,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西安支行与被执行人佛山市***搏***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区少鹏、彭剑兴、吕伟贤、曾俏菱、梁有兰、区少棠、钟佩英、曾雄联、夏伟初、陆伟娟、黄海鹏、冯国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8民初252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佛山市***搏***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区少鹏、彭剑兴、吕伟贤、曾俏菱、梁有兰、区少棠、钟佩英、曾雄联、夏伟初、陆伟娟、黄海鹏、冯国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西安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2020)粤0608执3613号案执行。本案执行费4389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在诉讼阶段,本院以(2020)粤0608执保605号依法保全查封了被申请人区少鹏、梁有兰、区少棠、钟佩英、曾联雄、夏伟初、陆伟娟、黄海鹏、冯国志名下的不动产权及被申请人的多个银行账户。
执行中,本院收到了申请执行人《关于(2020)粤0608执3613号案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情况说明》(2021年5月21日),申请人称收到本院执行拍卖款458199.37元,及后续被执行人有多笔还款,“截至2021年5月19日,被执行人尚拖欠的债务为罚息、迟延履行的加倍部分利息及律师费共计382186.29元”。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收到了申请执行人的《解除冻结申请书》,申请人同意解除对区少棠、梁有兰银行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经与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多次联系,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有执行和解的意向,已达成和解意见,申请执行人稍后会出具文书资料。
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多次查询,除上述财产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佛山市***搏***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区少鹏、彭剑兴、吕伟贤、曾俏菱、梁有兰、区少棠、钟佩英、曾雄联、夏伟初、陆伟娟、黄海鹏、冯国志采取了发布限制消费令的强制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区少鹏发布了失信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提出意见。
本院认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执行期限已过长,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钊
审判员 李慧英
审判员 刘卫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学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