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8执40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荷城街道沿江路463号3座2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071933545A。
法定代表人:苏文韬,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剑锋,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佛山市***搏***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荷城街道河江泰华路田园山庄侧丹冲村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666504248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被执行人:彭剑兴,女,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被执行人:吕伟贤,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被执行人:曾俏菱,女,198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关于佛山市***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搏***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彭剑兴、吕伟贤、曾俏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8民初3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除本院另案处置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之外,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另案处置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具体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钊
审判员 严志刚
审判员 李嘉佳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吴伟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