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2财保816号
申请人: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杨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96253627C。
法定代表人:尹炳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禄,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仁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黄江大道126号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53731974X。
法定代表人:陈稳超。
申请人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仁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23,782.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相应数额的信誉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仁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23,782.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雷瑟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安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