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406执360号
申请执行人:鹤岗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4委湖滨路东方不夜城**。
法定代表人:沙臣厚,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杰,工农区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鹤岗市林业局和草原局,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站前。
法定代表人:武玉滋,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立鹏,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鹤岗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鹤岗市林业局和草原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鹤岗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岗市林业局和草原局于2020年11月30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同意在约定期限内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鹤岗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岗市林业局和草原局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20)黑0406执3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忠福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谢家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