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鹤岗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403民初489号
原告:***,男,1951年1月8日出生,汉族,系伊春市汤旺河区九场退休职工,住鹤岗市萝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桂华(系原告妻子),女,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鹤岗市萝北县。
被告:鹤岗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4委湖滨路东方不夜城A栋。
法定代表人:沙臣厚,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立建,系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杰,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诉被告鹤岗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9日以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79.77元,减半收取2689.8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白 梅
审 判 员  吴苹苹
人民陪审员  任 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