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鹤岗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4民终26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鹤岗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4委湖滨路东方不夜城A栋。
法定代表人:沙臣厚,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杰,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立建,该公司工程部负责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5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系伊春市汤旺河区九场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
上诉人鹤岗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20)黑0403民初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20)黑0403民初9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鹤岗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79.7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延霞
审判员  张晓平
审判员  张 宁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杨卫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