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唐山盛世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嘉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91民初1078号
原告:唐山盛世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庆南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368276638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绍文,河北江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嘉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工业开发区谷北街15号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10295672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唐山盛世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嘉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唐山盛世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盛世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9元,减半收取计4505元,由唐山盛世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路新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