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7民初5227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告:北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工业开发区平谷北街15号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102956724F。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镇马各庄南街83号20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MA01RG2X1F。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辉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