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常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常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1424民初2526号
原告:***,男,196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常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宜阳县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57247743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常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鸿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鸿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60000元并承担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及相关实际支出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分包被告通过招投标承建的柘城县2016年度整合资金整村推进项目(第二批),发包单位是柘城县扶贫办公室,工程地点位于柘城县××老家村,原告为实际施工人,现该承建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发包方分两笔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被告,可是根据原、被告的合同约定,被告至今欠原告660000元的工程款不予给付,明显违约,多次催要没有结果,故原告起诉来院。
被告常鸿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中标通知书,证明常鸿公司对涉案工程中标;2、合同协议书,证明柘城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常鸿公司;3、内部工程管理协议书,证明原告***是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4、常鸿公司申请书,证明欠原告***工程款660000元;5、竣工结算评审报告,证明***承建的工程已经竣工并经验收合格;6、财政资金支付凭证,证明发包单位柘城县扶贫办公室在2017年6月6日将涉案工程款660000元拨付到常鸿公司账户上。
经审理查明:原告***诉请的事实与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其陈述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常鸿公司欠原告***工程款共计6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由于被告常鸿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原告,所以他们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但不影响实际施工人***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其请求的利息及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常鸿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66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南常鸿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豆亚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