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626执6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
被执行人河南常鸿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2018)豫1626民初23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常鸿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向被执行人下发了失信公告,通过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并查询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均无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审判员孔亮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