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27民初2863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8月7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告:河南常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采桑行政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572477437P。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7年10月26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告:***,男,汉族,1967年6月14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常鸿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