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信宜市侨诚图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981民初4504号 原告:信宜市侨诚图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城北侨城1路2号二楼(信城城北华侨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3MA51YPGF5H。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横朗社区华繁路110号嘉安达大厦230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17889K。 法定代表人:***。 原告信宜市侨诚图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宜市侨诚图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93元,由原告信宜市侨诚图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速录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