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981民初4504号
原告:信宜市侨诚图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城北侨城1路2号二楼(信城城北华侨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3MA51YPGF5H。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横朗社区华繁路110号嘉安达大厦230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17889K。
法定代表人:***。
原告信宜市侨诚图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宜市侨诚图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93元,由原告信宜市侨诚图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速录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