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兆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奋泽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兆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6民初2659号之一
申请人:佛山市奋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东乐从钢铁世界A10区钢铁世界大道10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338064204H。
法定代表人:***,该司经理。
被申请人:珠海兆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北澳村禾塘里东55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72363886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奋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兆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2019)粤0606民初2659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物房产一处以及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一个。后原告佛山市奋泽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担保人名下房产及被告名下银行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佛山市奋泽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公民身份号码)、***(公民身份号码)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镇安路A132号湖畔湾豪庭(一期)畔雅阁7座202房(房地产权证号:52××75、12××83)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告珠海兆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珠海斗门支行、账号为44×××00的账户中存款122969.2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