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兆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奋泽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兆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6民初2659号
申请人:佛山市奋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东乐从钢铁世界A10区钢铁世界大道10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338064204H。
法定代表人:***,该司经理。
被申请人:珠海兆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北澳村禾塘里东55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72363886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奋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兆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奋泽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兆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2969.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佛山市奋泽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案外人***、***名下共有的房产一处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奋泽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物即***(公民身份号码)、***(公民身份号码)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镇安路A132号湖畔湾豪庭(一期)畔雅阁7座202房(房地产权证号:52××75、12××83)的房产一处;
二、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兆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2969.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财产保全申请费1134.84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奋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