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鲁0612执2018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烟台立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烟台城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异议仍在审理中,至今未有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待异议审查结果生效后,再行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612执2018号案件的执行。
待异议审查结果生效后,再行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肖德峰
审判员 贺加贝
审判员 李海涛
书记员 王杰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