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25执1088号
申请执行人建湖县高新技术科技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达给水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的(2019)苏0925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江苏华达给水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建湖县高新技术科技园有限公司担保款本息合计3026230.5元及利息(按3026230.5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265%计算)。案件受理费31010元,由被告江苏华达给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工商、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后,于2020年8月20日对其进行了限高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华达给水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建湖县××新区××村长沟组的房产,因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华达给水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建湖县××新区××村长沟组的房产,因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院(2019)苏0925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薛立海
审判员 潘明宏
书记员 葛腾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