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达给水设备有限公司

3880盐城市成标塑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华达给水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苏0925民初3880号
原告盐城市成标塑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标装饰公司)与被告江苏华达给水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给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标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鸿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达给水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成标装饰公司与被告华达给水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和被告华达给水公司欠付货款的事实有被告华达给水公司相关人员确认的送货单、供货增值税发票等证据证明。被告华达给水公司购买相关材料后,未能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支付货款和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被告华达给水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华达给水公司与原告成标装饰公司存有多年业务合作关系。自2012年9月起,被告华达给水公司向原告成标装饰公司购买各种金属亮面涂料等材料,原告成标装饰公司按其要求供货后,被告华达给水公司相关人员均在载明货物名称及单价的送货单上予确认。同时,原告成标装饰公司还向被告华达给水公司出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至2016年12月30日,被告华达给水公司计欠原告成标装饰公司货款214863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成标装饰公司提交的送货单、增值税发票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
被告江苏华达给水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盐城市成标塑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14863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自2019年7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3元,减半收取2261.5元,由被告江苏华达给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邵锦浩
书记员  吴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