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医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大连医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002执126号
被执行人:大连医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黄浦路541号网络产业大厦24层07-08-09室。
法定代表人:何菊。
辽阳市飞鸿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医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002民初2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22年1月12日就案件受理费11192元移送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1.本院于2022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
2.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分红型保险、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分红型保险、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进行了二次网络“总对总”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2年3月9日委托大连市车管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公司名下辽B×××**小汽车一辆;
5.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大连医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2)辽1002执1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叶鹏翔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柯施
书 记 员 王蓝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