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3民初4866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大连医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黄浦路541号网络产业大厦24层07、08、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57609533XG。
法定代表人:何菊。
原告***与被告大连医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于2021年12月9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原告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七日内交纳,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