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2执5812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大连市中山区武汉街51号。
法定代表人:邢战坤,系该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大连医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23157609533XG,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黄浦路541号网络产业大厦24层07、08、09室。
法定代表人:何菊。
本院在执行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大连医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实地调查。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书面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超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辛 文
书 记 员 任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