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众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722民初1026号
原告:福建众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052324023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054328423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杰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众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福建众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众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众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福建众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