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祥诉被告福建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浦民初字第1864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代理人***,福建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杰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江西省广丰县。
委托代理人***,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祥诉被告福建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要求收集新证据为由,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