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902民初259号 原告:***,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 被告:***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兴田镇西郊上曹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054328423N。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 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