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筑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赵海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4民终30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鹤岗市建安处工人,住鹤岗市向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立民,鹤岗市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海军,男,1960年2月5日出生,汉族,鹤岗市林业草原局工人,住鹤岗市工农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鹤岗市筑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太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海军、被上诉人鹤岗市筑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2019)黑0421民初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本案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萝北县人民法院(2019)黑0421民初第766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萝北县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21.0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姜伟杰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