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筑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鹤岗市筑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民终11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鹤岗市筑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学府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鹤岗市龙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58委铁西综合楼B栋101、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男,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上诉人鹤岗市筑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筑城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鹤岗市龙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宇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4民初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于2020年6月18日以各方庭外和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筑城公司、原审被告龙宇公司、原审第三人***均同意***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4民初114号民事判决;
准许***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9,301.58元,减半收取19,650.79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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