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筑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鹤岗市筑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物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406执3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1月2日出生,汉族,鹤岗市兴安区村民,住该村。
被执行人:鹤岗市筑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育才路。
法定代表人:宋昌坤,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5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4执监9号执行裁定书,受理由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鹤岗市筑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将申请执行人***承包林内的601.5平方米建筑废土清除,并恢复其排土地段原自然沟的排水功能,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本案所涉及标的申请人承包林地已被鹤岗市棚户区改造工程所建楼群覆盖,而且道路已经硬化,已无法恢复其排水功能,需要通过其它途径解决。为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符合执行条件时,再恢复对该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22)黑0406执332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鹤岗市筑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吕洪明
审判员 王书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邵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