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筑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鹤岗市筑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责令退赔一案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21)黑0405执53号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岗市筑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责令退赔一案,据以执行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20)黑0405刑初81号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1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五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的行为,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若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限申报财产,本决定自逾期后第二日生效。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