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筑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鹤岗市筑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4执监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1月2日出生,汉族,鹤岗市兴安区红旗镇永新村村民,住鹤岗市兴安区。
被执行人:鹤岗市筑城建筑有限责任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昌坤,职务董事长。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执行的***与鹤岗市筑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现申请执行人要求将该案指定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为了本案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依据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5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4民终5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鹤岗市筑城建筑有限责任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仲谦
审判员  杨晓辉
审判员  禹胜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