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筑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鹤岗市科学技术局、***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4民辖终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岗市科学技术局,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铁西街永昌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史文翠,职务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原审第三人:鹤岗市筑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学府路5号。
法定代表人:宋昌坤,职务公司经理。
上诉人鹤岗市科学技术局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鹤岗市筑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黑0404民初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鹤岗市科学技术局上诉称:上诉人鹤岗市科学技术局是工农区辖区原鹤岗市科信局办公及附属住宅楼的开发单位,本案应是建设工程合同,按照民事诉讼法第33条以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本案系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案件,应移送工农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物权是指人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财产权的一种。我国物权法将物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因不动产物权确认、使用、收益、处分和保护等发生的纠纷统称为不动产物权纠纷。被上诉人***提起的本案是请求上诉人鹤岗市科学技术局提供办理房屋证照的相关手续并支付违约金,本案属于债权性质的纠纷,不涉及不动产物权,应按一般地域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因上诉人鹤岗市科学技术局住所地位于鹤岗市南山区,故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鹤岗市科学技术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 琳
审判员 刘延霞
审判员 刘延鑫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培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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