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能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德泉科技有限公司、昆明能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1民初16348号
原告:云南德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星都国际总部基地25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张一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正宇,云南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能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云大西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廖安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侍向东、赵明洁,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德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能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德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1,264元,减半收取15,632元,由原告云南德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余额15,632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