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6527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省贵,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惠玉,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大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阿房。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人民医院,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关紫云。
原告***与被告***、大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 莎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