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荣誉达货运有限公司、大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10205号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荣誉达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远和明珠广场C区3座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4W381K1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100号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462016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郭奕广,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申请人:***,男,199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道独树社区布心路3008号水贝珠宝总部大厦A座25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B92H6W。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荣誉达货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大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郭奕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郭奕广、***的银行存款1316383.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三水荣誉达货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郭奕广、***的银行存款1316383.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三水荣誉达货运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