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6878号 申请人:广东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新福五路南华小区136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737550269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100号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4620169。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道路建设管理处,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佛平二路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605778323011U。 负责人:***。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 申请人广东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大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道路建设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71481.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71481.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