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203民初100号 原告:***,女,1956年10月9日生,身份证号码:×××5521,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青春街1号2-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法旭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法旭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100号4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书面通知原告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明确拒绝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