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天正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鼎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启康建设有限公司,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勇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终10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鼎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房

法定代表人:王万中,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敏,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军平,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天正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高玉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元鹏,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法定代表人:张香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明,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振辉,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陕西启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施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施勇,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系陕西启康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西安市莲湖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红妮,女,陕西启康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王万中,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系陕西鼎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四川省平昌县

上诉人陕西鼎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天正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陕西启康建设有限公司、施勇、王万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1民初1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1民初18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陕西鼎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251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张   鹏

审 判 员  孙   敏

审 判 员  岳 新 文

 

年五月 

 

书 记 员  曹 英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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