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天正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天正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印刷包装产业基地(集团)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12财保723号
申请人西安天正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印刷包装产业基地(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天正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西安印刷包装产业基地(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西安市XX区XX路以西、草滩七路以东的工业用地【地号:JKxx-12,土地使用权证号:西经国用(2xx4号】,保全标的为713.3万元。申请人自愿以担保人西安天之勤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21097954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西安印刷包装产业基地(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西安市XX区XX路以西、草滩七路以东的工业用地【地号:Jx-12,土地使用权证号:西经国用(xx号】,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西安天正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法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悦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