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天正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印刷包装产业基地(集团)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天正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10713号之一
 
原告:西安天正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X23942252U。
法定代表人:高玉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陕西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印刷包装产业基地(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775917981D。
法定代表人:袁学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宁宁,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滢,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西安天正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印刷包装产业基地(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西安天正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天正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56元,减半收取15628元,由原告负担,退原告15628元。
 
 
 
 
 
 
 
 
审 判 员      刘晓国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雨菲
书 记 员      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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